懷疑屋內線漏電,申請檢驗前先分三種窗口
總開關一再跳開或懷疑漏電時,先確認要申請的是屋內線檢驗、電表勘驗,還是新設接電。定期檢驗的週期和得停止供電的條件,寫在檢驗辦法,不在申辦同意頁。

家裡總開關一再跳開,或聞起來有焦味、卻還不確定是電表、屋內線,還是某一台電器,搜尋結果常把「叫台電來驗」寫成同一張申請。台灣電力公司網路申辦有一頁叫屋內線檢驗;電業法第32條和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寫的是另一套新增設檢驗與定期檢驗。電表準不準,又是第三種窗口。三套不要填進同一張表。
本文查證日是 2026-09-23。電業法頁面顯示的修正日期是民國 115 年 01 月 05 日。檢驗辦法頁面顯示的修正日期是民國 115 年 04 月 09 日。全國法規資料庫頁尾寫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為民國 115 年 09 月 18 日,並說明當週發布的法規會在整編後於下週五上線。截止日之後若有新公布而尚未整編的文字,本文沒有讀到。
先講答案
- 你認為屋內線可能漏電、要台電來驗:走網路申辦「屋內線檢驗」那份用戶聲明。頁面寫的是申請由台電檢驗屋內線路,不是電表勘驗。
- 新裝或變更用電、還沒接電:電業法第32條寫應依規定檢驗,合格方得接電。檢驗辦法第3條、第10條把這段寫成新增設檢驗,含設計資料審查、竣工報告審查、現場檢驗接電。新設用電怎麼送件,見新設用電申請,這篇不重寫那份流程。
- 房子已經在用電、台電依週期來驗:檢驗辦法第11條起是定期檢驗。低壓的項目、週期、通知和得停止供電的條件,都在這部辦法,不在屋內線檢驗那四點聲明裡。
- 懷疑的是電表度數:見電表勘驗。那是計量,不是屋內線。
申辦頁四點,先照頁面本身讀
屋內線檢驗頁的用戶聲明有四點。本次讀到的頁面沒有標示更新日期。
第一點寫:用戶認為屋內線可能有漏電情形,申請由本公司檢驗其屋內線路。
第二點的原文是:「本人了解因電業法規定屋內線路及其產權權屬於用戶,並由用戶負責維護,倘檢驗結果需用戶改善者,須請自行委託領有直轄市或縣〈市〉主管機關核發登記執照,且已加入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之電氣承裝業承裝、施作及裝修。」頁面上「產權」後面連續兩個「權」。改善時點名的行業用字是「電氣承裝業」,並寫登記執照與已加入同業公會。
第三點寫:申請新增設或變更用電時,須經本公司檢驗合格方得接電。前述檢驗接電手續免收費用。若前項檢驗不合格須複驗時,或既設用戶申請檢驗使用中之用電設備,本公司得依規定收取工本費。
這裡有兩層,不要收成「檢驗都免費」或「檢驗都要錢」:
- 免收費用的範圍,頁面寫的是新增設或變更用電那一次檢驗接電手續。
- 得收取工本費的範圍,頁面寫兩種:前項檢驗不合格須複驗,以及既設用戶申請檢驗使用中之用電設備。用的是「得」,不是「會」。頁面沒有寫金額。本文不補價目。
第四點寫:申請人須約期與台電人員會同檢驗。檢驗或複驗時,若因用戶之設備或器具不良發生損害,台電不負賠償責任。用戶要書面檢驗結果報告時,得依規定收取工本費。同樣沒有金額。
頁尾另有 24 小時客服專線 1911,註明免付費、公共電話除外、通話時間限制 5 分鐘。這行在頁尾,四點聲明正文沒有把 1911 寫成漏電申請的必填欄位。
電業法第32條沒有「屋內線檢驗」這五個字
第32條第1項寫:輸配電業或自設線路直接供電之再生能源發電業對用戶用電設備,應依規定進行檢驗,經檢驗合格時,方得接電。對用戶已裝置之用電設備,應定期檢驗,並記載其結果,如不合規定,應通知用戶限期改善;用戶拒絕接受檢驗或在指定期間未改善者,得停止供電。
這一條用的是「得停止供電」。它沒有寫屋內線檢驗這個申辦名稱,也沒有出現「產權屬於用戶」。申辦頁第二點把產權那句放在「因電業法規定」後面。本文只確認第32條本次讀到的文字沒有那句,不另外指定它應該屬於哪一條。兩處並陳,不把申辦頁的「產權權」改寫成第32條的條文。
第32條也沒有寫改善期限是幾天。天數要回到檢驗辦法對應的那一種檢驗,不能從第32條自行填一個月或兩個月。
第59條的承裝業,用字和申辦頁不同
電業法第59條第1項寫:電器承裝業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,應向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登記,並於一個月內加入相關工業同業公會,始得營業。
第2項寫:用戶用電設備工程應交由電器承裝業承裝、施作及裝修,並在向電業申報竣工供電時,應檢附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核發之申報竣工會員證明單,方得接電。但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,不在此限。
法條用「電器承裝業」。申辦頁第二點用「電氣承裝業」,並多寫「登記執照」。本文不把兩個用字收成同一個證件名稱,也不把「一個月內加入公會」改寫成申辦頁已經寫明的句子。要改善線路時,兩份文字都先留著:申辦頁要求登記執照且已加入同業公會的電氣承裝業;第59條要求用戶用電設備工程交由電器承裝業,竣工申報時檢附會員證明單方得接電。
檢驗辦法:新增設現場檢驗,和定期檢驗分開
辦法頁面載明:一百十五年四月九日修正第8條、第22條,增訂第8-1條;第8條第3項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,第8-1條自發布後一年施行,其餘自發布日施行。頁面並寫最後生效日期為民國 116 年 04 月 09 日,且標示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。
若以頁面所示一百十五年四月九日為發布日,第8條第3項的「發布後六個月」落在一百十五年十月九日,第8-1條的一年後就是頁面寫的一百十六年四月九日。本文查證日一百十五年九月二十三日,兩個時點都還沒到。第8條第3項(高壓以上用戶竣工試驗報告由哪些單位出具)和第8-1條(儲能系統容量達二十瓩小時的消防簽證文件),本文不寫成已經適用的義務。
其餘自發布日施行的部分,和住家比較直接相關的是下面幾條。
新增設:第3條寫,對用戶新增設之用電設備及既有設備變更應進行新增設檢驗,經檢驗合格時,方得接電;並應辦理設計資料審查、竣工報告審查及現場檢驗接電。第10條寫,竣工報告審查合格,始得辦理現場檢驗接電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接電,但不影響用電安全,合格部分得先行接電:現場裝置與規定不符、現場裝置與竣工報告審查資料不符、用電用途不符。不合格未予接電者,應書面通知用戶限期改善,通知應敘明法源依據。用戶在指定期間未完成改善者,得停止供電或拒絕接電。第10條這段沒有寫期限天數。不要把後面定期檢驗的二個月填進這裡。
定期檢驗:第12條對低壓用戶列兩項,測定絕緣電阻、檢視接地裝置。測定絕緣電阻以在接戶開關箱量測為原則。如測量絕緣電阻有困難者,得僅測定洩漏電流。第13條把洩漏電流的測量基準寫成一毫安培以下。絕緣電阻和接地裝置的基準,第13條寫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相關規定,辦法這兩款本身沒有再寫歐姆數。本文不另引裝置規則的數字。
這組一毫安培與接戶開關箱,寫在低壓定期檢驗。屋內線檢驗那份聲明沒有重複這兩個基準。本文不把一毫安培寫成「用戶自己申請漏電檢驗就一定照這個數字判定」。
週期:第16條寫,自新設現場檢驗接電起五年內應至少檢驗一次;超過五年者,每三年應至少檢驗一次。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指定特定用戶的檢驗週期。第17條寫,因停電困難或其他因素無法於週期內完成者,得延後一個月內辦理完成。
通知與證件:第18條寫,應於預定定期檢驗日期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,內容包括檢驗日期與時間、檢驗目的及聯絡電話。檢驗人員應主動出示身分證明文件。結果符合規定者,應發給定期檢驗合格證明。
改修:第19條寫,若未達檢驗基準或其他不良情形需改修,應填發用電裝置改修通知單,通知用戶限期二個月內改善,副本抄送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。
停止供電:第20條寫,用戶拒絕定期檢驗,或定期檢驗結果有足以影響公共安全或供電品質,除有立即危險,應立即改善或停止供電外,經通知改善逾期一個月未改善至符合規定者,得對該用戶部分或全部停止供電。用的是「得」。它和申辦頁的工本費無關,也不是電表勘驗的結果。
建議的判斷順序
- 先寫下你要解決的是漏電疑慮、新設或變更接電,還是電表度數。三句不要同時填進屋內線檢驗。
- 只有「我認為屋內線可能漏電,要申請檢驗」對得上申辦頁第一點。送件前先讀完四點聲明,尤其是會同檢驗、損害不賠償,以及哪一種情況得收工本費。
- 若是新設或變更用電,回到第32條、辦法第3條與第10條,並另看新設用電申請。免收費用只依申辦頁第三點的「前述檢驗接電手續」。
- 若收到的是定期檢驗書面通知或用電裝置改修通知單,對的是辦法第18條、第19條,不是自己在網路上新開一張電表勘驗。
- 要施工改善時,申辦頁與第59條的行業用字都留下。本文不提供選商名冊,也不寫自行改線步驟。
還在分這次該查帳單、停電還是過戶,回到第一次查台灣電費怎麼開始。
什麼時候停下來
- 申辦頁沒有寫安全距離、沒有寫可以用哪一種儀器自己測漏電。沒有寫的操作,本文不補。
- 工本費只有「得依規定收取」,沒有金額。本文不引用未在本次讀到頁面上出現的價目表。
- 第32條的「指定期間」沒有天數。新增設不合格的限期在第10條也沒有寫天數。不要用定期檢驗的二個月或一個月去填。
- 第8條第3項與第8-1條,依頁面所寫的施行時點,查證日尚未到達。不要把它們當成今天已經必須附上的文件。
- 已經冒煙、起火或有人觸電時,這幾份法規和申辦頁都沒有寫現場急救順序。先離開並撥 119。這句不是第32條或申辦頁的原文。
常見問題
Q:屋內線檢驗就是電表勘驗嗎? 不是。申辦頁第一點寫的是用戶認為屋內線可能漏電,申請檢驗屋內線路。電表度數疑慮是另一個申請,見電表勘驗。
Q:既設用戶請台電來驗使用中的線路,一定免費嗎? 申辦頁把免收費用寫在新增設或變更用電的檢驗接電手續。同一點接著寫,既設用戶申請檢驗使用中之用電設備,得依規定收取工本費。沒有寫成必然免費,也沒有寫金額。
Q:定期檢驗通知沒來,是不是代表屋內線一定合格? 辦法第16條寫的是五年內至少一次、超過五年後每三年至少一次,並允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特定用戶的週期,也允許第17條的延後。頁面沒有寫「沒收到通知就等於合格」。本文不補這個推論。